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的人事管理,使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基金会人事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员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基金会职员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1.本制度所称职员,系指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全体专职、兼职人员和志愿者。
2.基金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招聘志愿者,志愿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3.关于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专职人员,需填写《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基金会专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增加工作人员时,可招聘志愿者参与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并填写《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登记表》,注明所从事的工作及工作量等。
第五条志愿者需要经过考核或者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部门方可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转为正式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三章服务守则
第六条基金会职员应遵守基金会章程文件。
第七条基金会职员应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薪资
第八条志愿者不享受基金会的薪资,但可以领取适当的补助。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受基金会薪资,并采取月薪制度,每月26日从基金会支取工资。
第五章离职
第十条基金会职员离职分为“离职”、“自动离职”、“辞退”三种。专职人员可自愿离职,如确需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会说明。超过半年年没有专职从事基金会工作,即视为“自动离职”,并停发薪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职员如有严重违反基金会宗旨、侵害基金会利益或涉及刑事犯罪者,基金会将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基金会其他规定有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4年3月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