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使用规定(2014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01 作者:肖亚楠   浏览次数: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理事长签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

第四条印章启用后需填写印章备案表,并上报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秘书长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金会办公室、理事长及公安局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基金会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项目申报书(表)、基金会行为合同或协议、捐赠证书、内部证件等方面。

2、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基金会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严禁在白纸文书、空白证书上加盖印章。

3、专用印章是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4、理事长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基金会的公务章,代表基金会理事长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2、凡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用印,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名,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3、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需经立项批复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用印。

4、基金会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5、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须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并经理事长审查,方可用印。

6、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公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3月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使用规定(2014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01 发布人:肖亚楠   浏览次数: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理事长签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

第四条印章启用后需填写印章备案表,并上报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秘书长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金会办公室、理事长及公安局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基金会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项目申报书(表)、基金会行为合同或协议、捐赠证书、内部证件等方面。

2、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基金会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严禁在白纸文书、空白证书上加盖印章。

3、专用印章是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4、理事长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基金会的公务章,代表基金会理事长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2、凡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用印,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名,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3、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需经立项批复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用印。

4、基金会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5、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须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并经理事长审查,方可用印。

6、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公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3月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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