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公章”)、“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下简称“法人章”)等依法刻制的所有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以及基金会公章和法人章的保管、使用。资金管理部负责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印章应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
第四条 印章启用后需填写印章备案表,并上报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印章管理员在用印前要审阅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保证应填事项完整、准确,严禁在白纸文书、空白证书上加盖印章。加盖印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金会秘书处、理事长及公安局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当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填写《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出差或请假,应临时指定他人协助管理;离职或换岗,需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登记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基金会公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或报送的公文公函、制度办法、项目申报书(表)、基金会合同或协议、捐赠证书、内部证件等方面。
2.财务专用章是基金会财务部门履行业务使用的印章,只用于财务会计业务范围内的材料。
4.法人章是基金会的公务章,是理事长(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标志,用于授权证书、人事聘任合同、支票等方面。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公章。
2.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基金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基金会公章。
3.其余用印需求,由申请部门提交《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用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公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