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5 作者:徐哲   浏览次数:92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发展战略,加强学生国际理解教育,促进学生海外交流学习,提升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每年捐赠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年),设立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获得我校与海外合作院校联合培养项目、短期课程研修项目、短期实习交流项目、暑期学校项目、语言文化交流游学营项目录取资格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伍仟元(¥5000/人·年),每年评选20人。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和学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2.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至少专业前30%

3.外语交流和表达能力突出,雅思>=65分或托福>=95分;

4.获得我校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录取资格;

5.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学校海外校际交流项目选拔结束、学生派出之前,一般为每年的6月、12月;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填写《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学习成绩单、外语成绩、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汇总表和申请表原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合作发展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学院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及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

5.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奖助学金。

五、签约派出

1.奖学金获得者派出前必须与学校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协议书》,履行按期返校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境外的行为负全责;

2.学生完成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后,应向学校提交书面学习小结、学术报告、成绩证明等,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交流成果汇报等活动,为后续工作提供咨询,展示和深化交流成果,参与接待出访学校的回访学生,为推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做出努力。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5 发布人:徐哲   浏览次数:92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发展战略,加强学生国际理解教育,促进学生海外交流学习,提升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每年捐赠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年),设立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获得我校与海外合作院校联合培养项目、短期课程研修项目、短期实习交流项目、暑期学校项目、语言文化交流游学营项目录取资格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伍仟元(¥5000/人·年),每年评选20人。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和学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2.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至少专业前30%

3.外语交流和表达能力突出,雅思>=65分或托福>=95分;

4.获得我校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录取资格;

5.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学校海外校际交流项目选拔结束、学生派出之前,一般为每年的6月、12月;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填写《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学习成绩单、外语成绩、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汇总表和申请表原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合作发展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学院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及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

5.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奖助学金。

五、签约派出

1.奖学金获得者派出前必须与学校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协议书》,履行按期返校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境外的行为负全责;

2.学生完成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后,应向学校提交书面学习小结、学术报告、成绩证明等,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交流成果汇报等活动,为后续工作提供咨询,展示和深化交流成果,参与接待出访学校的回访学生,为推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做出努力。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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