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吸引更多的优秀毕业生到新疆石油管理局和新疆油田公司工作,新疆石油管理局和新疆油田公司决定在我校设立“新疆石油”基金。为保证该基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金用于“新疆石油奖学金”和“新疆石油奖教金”,该基金自2003年9月起使用。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及额度
(一)“新疆石油奖学金”的使用范围及额度:
1.每年奖励10名志愿到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工作的优秀博士、硕士、大学本科生,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至1500元。每年资助10名毕业后志愿到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工作的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经济困难、企业所需专业的新入校的经济困难的大学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
2.资助克拉玛依地区的在校特困本科生,资助金额根据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新疆石油奖教金”的使用范围及额度:
鼓励在推动和支持企业所需毕业生到甲方工作、在科技合作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10名,一次性奖励3000元。
双方在科技合作中的有关费用支出,年度使用基金控制在20万以内。
第四条评选标准
(一)“新疆石油奖学金”奖励及资助对象的评选标准:
1.奖励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勤奋刻苦,成绩突出;
组织管理能力及集体观念强;
2.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热爱集体,关心同学;
家境贫寒,立志成才,生活节俭,勇于克服困难;
志愿毕业后到企业工作的企业所需专业及来自克拉玛依地区的学生优先。
(二)“新疆石油奖教金”奖励及资助对象的评选标准:
具有奉献精神,在学校与新疆油田的科技合作、人才培养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教职工。
第五条组织领导: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和石油大学(华东)联合成立“新疆石油基金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处理双方在基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年度奖学金的使用情况。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专门成立了“新疆油田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组织实施:
(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9月份下达当年的基金使用计划,其中包括“新疆石油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的指标、奖励及资助额度、“新疆石油奖教金”奖励指标及奖励额度,并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新疆油田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发评选通知。
(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新疆油田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向各单位下发评选通知和申报表。
(三)各单位根据申请,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和推荐。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新疆油田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1.推荐学生填写统一格式的《新疆石油奖学金申报表》,志愿到新疆石油管理局或新疆油田公司工作,经济困难、企业所需专业的新入校大学本科生同时需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签订协议。
2.推荐教职工填写统一格式的《新疆石油奖教金申报表》。
学校对获奖学生和教职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新疆油田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在10月底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校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要同时反馈给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新疆石油基金使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基金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该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
第八条奖学金、奖教金原则上在每年11月份统一发放,新疆石油管理局和新疆油田公司派代表给获奖人员颁奖也可委托学校领导代为颁发,受资助学生奖学金可单独发放并签订协议。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