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01 作者:黄小涵   浏览次数:89

为了规范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募集、接受、购买、使用、管理各项固定资产,保证基金会固定资产安全;围绕基金会宗旨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基金会募集的捐赠物资中的固定资产、基金会管理费用采购的固定资产、捐赠协议中约定由基金会管理的资产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定向捐赠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非专用固定资、其他基金会同意纳入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接收、购买、领用、保管、转移、捐赠和报废报损等行为;定期盘点存量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存续情况进行确认;如实反映基金会固定资产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获得与登记

第四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赠予的固定资产的必须及时入账登记。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手续。无法提供相关凭证且无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可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五条 各受益单位采购固定资产前必须经过项目立项或得到基金会确认,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报销。固定资产报销应凭购置发票、合同(如有)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报销时需递交采购报告以作情况说明;捐赠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批固定资产,不得拆分报销。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捐赠

第八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基金会登记管理或向外捐赠的处理方式。由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核算,不在基金登记管理需要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可纳入业务费用。

第九条 基金会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基金会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十条 由基金会管理的固定资产,可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领用。

第十一条 领用单位在领用前应当向基金会登记至少一名正式人员作为其在基金会领用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在领用时应当签署固定资产领用协议。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会同基金会与新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清点核对。

第十二条 从基金会领用的固定资产由领用单位负责管理,领用单位应做好领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原则由领用单位承担。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领用单位按规定向基金会赔偿。

第十三条 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向受益单位捐赠,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支出处理,不由基金会管理:

(一)专用设备,特别是科研、实验等设备;

(二)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向外捐赠的资产;

(三)基金会不具备管理能力的设备、设施等,如雕塑、户外设备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权责,要求受赠方提供有单位公章的捐赠资产接受证明或者捐赠收据,以及验收合格报告。向学校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报废和转交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基金会可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领用或者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登记申请,由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安排统一报废。

第十七条 因项目结束、项目执行单位被调整、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等原因,固定资产无法在原领用单位继续管理,应当交回基金会或者办理转交到其他单位的领用手续,如因未交回或者未办理转交领用手续而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由原领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01 发布人:黄小涵   浏览次数:89

为了规范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募集、接受、购买、使用、管理各项固定资产,保证基金会固定资产安全;围绕基金会宗旨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基金会募集的捐赠物资中的固定资产、基金会管理费用采购的固定资产、捐赠协议中约定由基金会管理的资产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定向捐赠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非专用固定资、其他基金会同意纳入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接收、购买、领用、保管、转移、捐赠和报废报损等行为;定期盘点存量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存续情况进行确认;如实反映基金会固定资产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获得与登记

第四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赠予的固定资产的必须及时入账登记。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手续。无法提供相关凭证且无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可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五条 各受益单位采购固定资产前必须经过项目立项或得到基金会确认,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报销。固定资产报销应凭购置发票、合同(如有)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报销时需递交采购报告以作情况说明;捐赠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批固定资产,不得拆分报销。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捐赠

第八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基金会登记管理或向外捐赠的处理方式。由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核算,不在基金登记管理需要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可纳入业务费用。

第九条 基金会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基金会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十条 由基金会管理的固定资产,可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领用。

第十一条 领用单位在领用前应当向基金会登记至少一名正式人员作为其在基金会领用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在领用时应当签署固定资产领用协议。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会同基金会与新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清点核对。

第十二条 从基金会领用的固定资产由领用单位负责管理,领用单位应做好领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原则由领用单位承担。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领用单位按规定向基金会赔偿。

第十三条 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向受益单位捐赠,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支出处理,不由基金会管理:

(一)专用设备,特别是科研、实验等设备;

(二)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向外捐赠的资产;

(三)基金会不具备管理能力的设备、设施等,如雕塑、户外设备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权责,要求受赠方提供有单位公章的捐赠资产接受证明或者捐赠收据,以及验收合格报告。向学校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报废和转交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基金会可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领用或者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登记申请,由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安排统一报废。

第十七条 因项目结束、项目执行单位被调整、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等原因,固定资产无法在原领用单位继续管理,应当交回基金会或者办理转交到其他单位的领用手续,如因未交回或者未办理转交领用手续而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由原领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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