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支出管理,根据《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三条需要办理支出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票据),由经办人填写、粘贴报销凭单,报销凭单要注明支出事由、报销金额、所附原始单据张数,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支出由秘书长、财务主管审核签字,五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资助项目支出,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取得合法的票据(收据),附捐赠协议和项目实施细则,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所有报销凭据必须出自真实的经济事项,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套取现金。在报销凭单上签字的人员要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该制度自2014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