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证书是指法人登记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由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条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由申请部门提交《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出租。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换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