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预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二条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 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四条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及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五条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2014年3月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